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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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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餘無線電人員應負責管理其業餘電臺之全部收發信設備,並依下列規定作業: 一、應以和諧共用方式,互相協調選用符合業餘無線電人員等級之頻率及電功率,並選擇佔用頻寬最小之調變方式作業。 二、應優先讓緊急通信作業。但正在從事業餘無線電救災作業網路之通聯測試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對無線電通信或信號故意或惡意干擾。 四、基於試驗之目的,在符合其等級之頻率,利用其業餘電臺發送短暫週期之試驗信號。 五、業餘電臺間發生干擾時,相關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頻率協調員,應共同負責消除干擾。
  2. 2.特殊業餘電臺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記錄及保存通信紀錄,並依主管機關要求方式提供之;經主管機關同意或職權通知,特殊業餘電臺設置者不得自行停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31條的相關資訊。

  • 故意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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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業餘無線電人員應負責管理其業餘電臺之全部收發信設備,並依下列規定作業: 一、應以和諧共用方式,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