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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38 條

  1.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之規定。
  2. 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
  3.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無線電次要業務之頻段時,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不應對業經指配之主要業務電臺產生妨害性干擾。 二、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妨害性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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