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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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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商請相關單位獎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了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重大貢獻的團體或個人的獎勵機制。根據這條法規,符合條件的團體或個人可能會獲得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的獎勵。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應該可以在相關的無線電業務管理機構的公告或相關官方文件中找到。最新版本的相關文件可能包括特定的獎勵案例或準則,以及對應任何業餘無線電業務的重大貢獻。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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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