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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十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
  2.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及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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