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以下簡稱電信網路),指供計程車調度與聯絡通信而設置之下列設備: 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基地臺(以下簡稱基地臺)。 二、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車臺(以下簡稱車臺)。 三、主控制室設備。
根據法規的相關條文,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明確規定了電信網路的定義,包括供計程車調度與聯絡通信而設置的基地臺、車臺和主控制室設備。 依據參考資料中交通部依電信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訂定之「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電信系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專用無線電信包括了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這可以作為相關法條的範例。 另外,根據上述裁決書中的範例,被告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通信的行為違反了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進一步可以適用到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中關於電信網路的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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