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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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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取得專用無線電頻率配者,應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2. 2.已取得前項頻率使用證明者,申請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時,無須再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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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信法法規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法規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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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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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取得專用無線電頻率核配者,應於基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