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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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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2. 2.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3. 3.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4. 4.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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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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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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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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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