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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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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電臺機房應與其他通訊傳播事業之機房與設備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之門禁管理。
  2. 2.前項之門禁管理,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或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告警或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
  3. 3.第一項電臺機房,除設置、維護、監督或其他營運必要之目的外,禁止任何人進入。
  4. 4.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按其設置之電臺機房,訂定電臺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5. 5.前項電臺機房之安全管理作業規定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權責劃分:包含安全維護區、負責單位、員工編制及職掌、員工進出機房權限等。 二、門禁管理:包含進出機房之員工、協力廠商或參訪人員等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身分識別、所屬機關(構)、進出時間、進入目的、複查人員之複查紀錄及物品進出機房等管理。 三、維運管理:包含員工維運或協力廠商維護機房設備等管理。 四、環境管理:包含消防、保全、電力及相關設施管理。 五、管理紀錄:包含門禁管理、維運管理及環境管理等紀錄。 六、查作業:包含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作業。
  6. 6.前項第五款管理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7. 7.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得視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實施狀況要求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變更之。
  8. 8.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落實執行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得定期或視需要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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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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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第 19 條規定:「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電臺機房應與其他非通訊傳播事業之機房與設備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之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