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發射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對於第 23 條的解釋,根據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申請設置電臺時,申請者需要支付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然而,若因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變更頻率、發射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則可免除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這項規定確保了申請者在配合政府政策需要進行調整時,不致因為費用問題而受到影響。 參考資料: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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