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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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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訂定或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 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 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 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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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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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訂定或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