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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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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二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CPI-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調升百分比不得超過(△CPI-X)值。 二、(△CPI-X)值小於零時,於實施年度之首日,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調降百分比應至少為(△CPI-X)之絕對值;其資費費率於實施年度內,不得高於依(△CPI-X)調降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三、(△CPI-X)值等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費不得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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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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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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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二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CPI-X…」(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