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造中之船舶,其船體、主輔機與設備等各部分,應按事先核定之圖說,並依有關法令規定,於適當時期,就其必要之部分施行特別檢查。其圖說需修改或變更,應重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審核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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