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船舶檢查規則 第 2 條

  1.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小船、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施行檢查。
  2. 客船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依客船管理規則規定施行檢查。
  3. 附表所列從事離岸風電工程之船舶,除依本規則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外,應另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發之船級證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船舶檢查規則 第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