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六次及第六次以後之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五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所有之艙櫃包括尖艙、二重底艙、深艙等用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者,應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但除尖艙外,經檢查人員同意者,得於每一貨艙下選擇一個二重底艙或深艙,予以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 二、全船各部構材之確實尺寸應予測計,並作詳細紀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