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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六次及第六次以後之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五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所有之艙櫃包括尖艙、二重底艙、深艙等用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者,應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但除尖艙外,經檢查人員同意者,得於每一貨艙下選擇一個二重底艙或深艙,予以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 二、全船各部構材之確實尺寸應予測計,並作詳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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