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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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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成木船施行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第四章第一節定期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船舶於進塢、上架或上坡應置於適當高度之塢墩上,其龍骨、船艏材、艉肋材、艉柱與外板等應清理乾淨以利檢查,並應重予捻縫及油漆。 二、舵應頂起連同舵針與舵承予以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檢換舵承襯套。 三、所有之固著釘應詳加檢查,有缺點之螺栓、敲釘或木釘均應拔出。位於部之木釘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應全部拔出。 四、全部構材應予檢查,尤以梁之兩端、梁腋皮、梁端之連結材與所有之主要構材應特別注意詳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鑽孔檢查,或拆開部分外皮以確定其內部情況。 五、木甲板應予檢查,磨損之部分並應予鑽孔試驗,發現磨損後之厚度不足規定厚度四分之三或有其他缺點時,應予換新。 六、所有之水密艙壁應予檢查,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作水密試驗。 七、船底兩側之通水孔應將污物清除乾淨。 八、錨及錨鍊應卸下移列船外檢查,錨鍊艙內部亦應予檢查。 九、桅圓材、索具、錨鏈筒及艤裝品等應予檢查對。 十、所有桅與斜桅之楔應移去,以鋼板構成之桅、艏斜桅與柱應以鎚擊試驗,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鑽孔試驗。 十一、經絕熱之冷凍艙,應將其艙口及排水槽掀開,並移除適當數量之內襯板,以使檢查人員能檢查絕熱設施後部之船殼板與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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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檢查規則第 31 條規定:「現成木船施行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第四章第一節定期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船舶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檢查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