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政機關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按船舶之性能,核定用途及航行限制者,應於船舶檢查證書內註明之。
根據船舶檢查規則第60條,航政機關應該按照船舶的性能、核定用途和航行限制,在船舶檢查證書內註明相關資訊。這條規定強調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航政機關則負責核定相關資訊並在證書內註明。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艘船舶申請在特定海域進行商業捕魚活動,船舶檢查證書應當註明其被核定的用途和航行限制,以保障船舶在相應航行活動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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