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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註冊及執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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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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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於註冊後,遇有小船執照破損或所報事項變更時,小船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小船註冊後,因故申請換發執照時,應將舊照繳銷。
小船所有人未依前項規定繳銷執照,經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
註銷
執照,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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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乘客定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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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應急準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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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註冊及執照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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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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