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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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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小船於註冊後,遇有小船執照破損或所報事項變更時,小船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2. 2.小船註冊後,因故申請換發執照時,應將舊照繳銷。
  3. 3.小船所有人未依前項規定繳銷執照,經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執照,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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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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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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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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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小船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小船於註冊後,遇有小船執照破損或所報事項變更時,小船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小船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