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船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逐條釋義,本條共分為兩款。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註冊給照、補發或換發小船執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而在第二款中指出,公務船申請註冊給照、換發或補發執照的情況下,則免繳費。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小船管理規則施行細則》,對於商業小船的執照補發或換發,確實需要繳納新臺幣五百元的規費。另外,公務船進行執照補發或換發的情況下,則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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