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其航程中之航路距最近之陸地均在二十浬以下,其航程遮蔽之天然狀況及情況,經航政機關認為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得酌予寬免。
根據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4 條,當船舶在航程中的航路距離最近的陸地都在二十浬以下,如果航政機關認為適用該規則部分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則可以酌情寬免。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航政機關可以根據狀況彈性適用規則,因此不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在航行中遇到了突發情況,需要偏離原定航線前往最近的港口進行維修或補給,而這個港口距離已經超過二十浬,船政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寬免原本的航區劃分規則,允許船舶安全進入港口。這是符合航政機關認為適用規則部分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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