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密門、舷窗等之構造及初驗,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密門、舷窗、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閥、管路、煤灰滑槽及垃圾滑槽等之設計、材料與構造,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二、閥、門及機器應予適當標識。 三、垂直水密門之門框,其底部不得有堆積塵埃而妨礙門戶關閉之槽縫。 四、水密門應以最後或中間泛水階段承受之水頭施行水壓試驗。有損壞絕緣或艤裝設備之虞而無法對個別進行試驗時,應在安裝前進行原型試驗。安裝方法及程序應與原型試驗相對應。在船上裝設後,應檢查艙壁、門框及門間之位置。
根據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45 條,水密門、舷窗等之構造及初驗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其設計、材料與構造需經航政機關核可。例如,閥、門及機器應適當標識,這可以確保在船舶操作時能清楚識別各個設施。二、垂直水密門之門框底部不得有堆積塵埃而妨礙門戶關閉的槽縫。這可以確保水密門能夠有效關閉,不受到塵埃影響。三、水密門應在最後或中間泛水階段承受之水頭施行水壓試驗,以確保其功能正常。如果某些設施有損壞絕緣或艤裝設備之虞而無法對個別進行試驗時,則應在安裝前進行原型試驗,並且安裝後需檢查艙壁、門框及門間的位置。 範例: 根據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45 條,水密門、舷窗等的構造及初驗需要經航政機關核可。例如,垞更新內的水密門設計需經過相關航政機關的審核,確保其符合安全標準及規定。 這是船舶艙區劃分規則中的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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