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抽排水所需之泵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貨艙或機艙空間排水所需之泵管,不得與載運水或油空間內之輸入管或輸出管共用。 二、位於煤艙或油艙之內部或下部,鍋爐、機艙空間及其燃油澄清櫃或燃油泵所在空間內之所有水管,應以鋼或其他核准之材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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