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艉座型客船露天甲板凹下部分設有通至船體內部之出入口時,其出入口應裝設風雨密門與永久之水密緣材,緣材之高不得低於一百五十二毫米。但航行於內水航線之客船得減為不低於七十六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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艉座型客船露天甲板凹下部分設有通至船體內部之出入口時,其出入口應裝設風雨密門與永久之水密緣材,緣材之高不得低於一百五十二毫米。但航行於內水航線之客船得減為不低於七十六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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