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103 條
二硫化碳以槽櫃船裝載,或以配備有槽櫃船之槽櫃裝載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裝載不得超過槽櫃容積百分之九十。剩餘之容積並以水充滿。 二、裝卸二硫化碳時,除經航政機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同意者外,應使用不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之水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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