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12 條
包裝液體之容器,在習慣上所使用之吸收性或避震性襯墊材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之危險。 二、包裝後能防止移動,並確保容器被包裹。 三、容器破碎時,能充分吸收其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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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2 條,根據上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到對於液體裝載的規定,必須使用能減少液體可能引起危險的襯墊材料。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船舶上裝載的危險品液體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產生危險。 舉例來說,在裁判書中提到的船舶貨櫃落海事件中,若涉及危險品液體的裝載,則應符合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2 條的規定,使用適合的襯墊材料來保護液體容器,在意外情況下能夠防止液體外洩或造成其他危險。這就是法條規定的一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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