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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氣密封用於左列物質之包裝: 一、發生易燃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二、任其乾燥可能變成爆炸物者。 三、發生毒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四、發生腐蝕性氣體或蒸發氣體者。 五、與空氣接觸能生危險反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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