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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標記及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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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圖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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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包裝標籤為四十五度之正方形(菱形),其四周各邊之邊長,不得小於一百毫米。標示於貨櫃之危險品標籤,其四周各邊之邊長,不得小於二百五十毫米,並在距邊
緣
內十二點五毫米處有一條與邊緣平行之黑線。
危險品標籤之類別、名稱、形式、表示危險性之符號、顏色、文字等,依附圖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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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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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危險品包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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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標記及標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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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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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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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危險品適載檢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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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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