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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35 條

  1. 1.危險品包裝標籤為四十五度之正方形(菱形),其四周各邊之邊長,不得小於一百毫米。標示於貨櫃之危險品標籤,其四周各邊之邊長,不得小於二百五十毫米,並在距邊內十二點五毫米處有一條與邊緣平行之黑線。
  2. 2.危險品標籤之類別、名稱、形式、表示危險性之符號、顏色、文字等,依附圖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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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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