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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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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44條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運送危險品造成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的傷害或損害時,除了要按照相關通報規定進行處理外,還需要在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以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強化對危險品運輸的監管和管理,以確保安全。因此,船舶公司在運送危險品時應當嚴格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相關程序,以確保不會對人員和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 參考資料: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航行船舶技術規則 範例:某船舶在運送危險品時,因為操作不慎造成了貨物洩漏,導致附近水域受到污染,這時船長或其代理人需要依照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並依相關規定處理此事。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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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44 條規定:「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