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
對於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44條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運送危險品造成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的傷害或損害時,除了要按照相關通報規定進行處理外,還需要在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以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強化對危險品運輸的監管和管理,以確保安全。因此,船舶公司在運送危險品時應當嚴格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相關程序,以確保不會對人員和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 參考資料: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航行船舶技術規則 範例:某船舶在運送危險品時,因為操作不慎造成了貨物洩漏,導致附近水域受到污染,這時船長或其代理人需要依照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並依相關規定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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