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54 條
危險品甲板上裝載,應以左列情況為限: 一、需能經常監視。 二、易於接近察看。 三、不受天氣及海水之影響。 四、確有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高度毒性氣體,或對船舶有不易察覺之腐蝕作用之危險。 五、堆置於甲板上所占之面積,不得超過露天甲板百分之五○。 六、不妨礙消防栓、測深管之使用,並保持通路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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