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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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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甲板上裝載,應以左列情況為限: 一、需能經常監視。 二、易於接近察看。 三、不受天氣及海水之影響。 四、確有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高度毒性氣體,或對船舶有不易察覺之腐蝕作用之危險。 五、堆置於甲板上所占之面積,不得超過露天甲板百分之五○。 六、不妨礙消防栓、測深管之使用,並保持通路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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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54 條規定:「危險品甲板上裝載,應以左列情況為限: 一、需能經常監視。 二、易於接近察看。 三、不受天氣及海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