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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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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火藥庫裝載有爆炸物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火藥庫應採適當措施,使危險品在航行中不致受鋼材、機械或其他重物之損傷。 二、與火庫鄰接之船艙、艙區及火藥庫船艙或艙區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易燃液體、氧化劑、易燃固體及遇水或空氣能放出易燃氣體之易燃固體或物質。 三、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內,不得裝載毒性物質,放射性物質或雜項危險物質。 四、火藥庫之船艙或艙區及其直上之甲板部分,不得裝載腐蝕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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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66 條規定:「船舶火藥庫裝載有爆炸物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火藥庫應採適當措施,使危險品在航行中不致受鋼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