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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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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有易燃液體之容器裝卸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事先完成消防上必要之裝備,備有足量之輕便泡沬滅火器或同等效力之消防設備。 二、在裝卸易燃液體之場所附近,或裝載場所之通風筒附近,應禁止煙火,攜帶火柴、裸露之鐵具及其他容易發生火花之物品,及穿著釘有鐵釘之鞋類。禁止煙火之標示,應以紅字於顯明易見之地位標示之。 三、為啟動機器需用明火或電火者,於啟動前,應予檢查,易燃氣體之濃度須確在安全範圍以內。 四、不得使用管路裝置裝卸。 五、裝卸終了,應清掃裝載場所,並予通風換氣,務使無殘餘之易燃液體或氣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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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71 條規定:「裝有易燃液體之容器裝卸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應事先完成消防上必要之裝備,備有足量之輕便泡沬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