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 95 條
載運液氯之槽櫃,其所裝載液氯之重量,不得超過與該槽櫃內容積相等容積淡水之重量一.二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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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液氯之槽櫃,其所裝載液氯之重量,不得超過與該槽櫃內容積相等容積淡水之重量一.二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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