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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員應遵行船員服務守則如下: 一、恪遵政府法令,不得有危害國家利益或安全之行為。 二、維護航行安全,不得有危害人命或船舶貨物之行為。 三、確保船舶功能,不得有毀棄設備或損壞屬具之行為。 四、嚴守管制法規,不得有私載客貨或法走私之行為。 五、服從上級指揮,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強暴脅迫之行為。 六、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怠忽職責或擅替值勤之行為。 七、遵照船上規定,不得有擅自離船或逾限回船之行為。 八、依法接受傳詢,不得有隱瞞不報或虛偽陳述之行為。 九、善保船員證件,不得有塗改毀損或謊報遺失之行為。 十、培養高尚品德,不得有鬥毆賭博或酗酒吸毒之行為。 十一、誠信履行契約,不得有非分要求或失信違約之行為。 十二、守法負責盡職,不得有應為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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