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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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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船員服務規則第18條,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船員在船舶遇緊急事故時應服從船長的指揮,協助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在情況嚴重時應當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訊息,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例如,根據某真實案例,船員在船舶遇緊急事故時,按照船長的指揮協助搶救,並且船長及時發送遇險求救訊息,以幫助船舶獲得救援。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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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18 條規定:「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