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遇緊急事故時,各級海員應服從船長之指揮,協力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對於船員服務規則第18條,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船員在船舶遇緊急事故時應服從船長的指揮,協助搶救,不得擅離職守。船長在情況嚴重時應當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訊息,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例如,根據某真實案例,船員在船舶遇緊急事故時,按照船長的指揮協助搶救,並且船長及時發送遇險求救訊息,以幫助船舶獲得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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