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員服務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長對全體海員負考及訓練之責,經發現其工作或行為足以妨礙航行安全與紀律時,得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時得在適當地區遣返,並即報告雇用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