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長對全體海員負考核及訓練之責,經發現其工作或行為足以妨礙航行安全與紀律時,得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時得在適當地區遣返,並即報告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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