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於航行曲折之港灣或對水道情形不熟悉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引水人,但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該船航行情形,以策安全。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船員法第一百零七條,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此項義務並不得以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予以免除。船員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提到,船長遇船舶碰撞時,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主管機關之義務。 根據船員服務規則第25條,船長於航行曲折之港灣或對水道情形不熟悉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引水人,但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該船航行情形,以策安全。根據船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船長在雇用引水人時,仍需對船舶的航行情形保持時刻的注意,以確保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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