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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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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於航行曲折之港灣或對水道情形不熟悉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引水人,但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該船航行情形,以策安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船員法第一百零七條,運送人對於承運貨物之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此項義務並不得以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記載條款予以免除。船員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提到,船長遇船舶碰撞時,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主管機關之義務。 根據船員服務規則第25條,船長於航行曲折之港灣或對水道情形不熟悉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引水人,但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該船航行情形,以策安全。根據船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船長在雇用引水人時,仍需對船舶的航行情形保持時刻的注意,以確保航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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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25 條規定:「船長於航行曲折之港灣或對水道情形不熟悉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引水人,但船長仍須時刻注意該船航行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