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即為必要之措施: 一、船舶受損部分及其受損程度。 二、艙內、雙重底海水浸入情形及進水增加程度。 三、船舶吃水及船外周圍之水深。 四、各艙隔板及雙重底之損害情形。 五、出險後安全泊地之選擇及適當航行之策劃。 六、船內進水量至飽和點,船舶位置移動或翻覆之防止。 七、船舶洩漏污染物質對海洋環境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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