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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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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受僱於外國籍船舶之船員,應檢送雇用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所簽發之船員任、卸職認可申請書及護照或出、入境證明等文件,依下列之規定辦理海勤資歷之認可: 一、船員因受僱、船員僱傭契約終止或船員職務變更,使其於國內、外港口上、下船者,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二、未持有主管機關發之船員適任證書而任船員職務者,除應檢送前款之文件外,依其所持有之外國籍適任證書予以認可,並將外借資歷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關於船員服務規則第67條,根據該條規定,受僱於外國籍船舶的船員,需要提供雇用人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發的船員任職/卸職認可申請書以及護照或出入境證明等文件,才能進行海勤資歷的認可。此外,根據條文的規定: 1. 船員因受僱、船員僱傭契約終止或船員職務變更,需要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并在船員服務手冊中加載相關信息。 2. 如果船員沒有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船員適任證書而擔任船員職務,除了需要提供前述文件外,還需要根據其持有的外國籍適任證書進行認可,并將外借資歷加載到船員服務手冊中。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在外國籍船舶工作的船員,確保其海勤資歷的合法認可,並保證相關信息被准確記載。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船員僱傭契約需具備書面及在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方能合法生效。因此,船員在任職或卸職時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以便進行資歷認可。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僱傭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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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67 條規定:「經許可受僱於外國籍船舶之船員,應檢送雇用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所簽發之船員任、卸職認可申請書及護照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