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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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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結)業,或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航海、輪機、船舶機電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結)業,或領有修畢水手或副機匠所需學分證明文件。 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四、曾任甲級船員。 五、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六、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二年以上。 七、海岸巡防機關所屬艦艇之離退職人員,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二年以上。 八、具有國內航線航行船舶乙級船員一年以上之資歷。 九、持有漁船漁航及輪機部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十、曾在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餐廳擔任廚師一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或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 十一、經雇用人僱用為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海員,或持有該二部門相關職務所需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十二、服務於具有修理船舶設備能力之船舶修造廠或相關工廠二年以上之技工,持有服務證明文件。 十三、回國定居華僑曾任國際航線船員。
  2. 2.前項船員應於受僱前依職務完成專業訓練,並領有主管機關發之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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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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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7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