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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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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
  2. 2.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習時,雙方應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3. 3.前項定期僱傭契約,雇用人應至少按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之實(見)習生職務規定支給薪資。
  4. 4.雇用人應為實習生或見習生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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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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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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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74-1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雇用人僱用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7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