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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7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
  2. 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習時,雙方應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3. 前項定期僱傭契約,雇用人應至少按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之實(見)習生職務規定支給薪資。
  4. 雇用人應為實習生或見習生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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