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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7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訓練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其船上教學訓練期間之海勤資歷,准予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2. 外國籍學生申請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資格與程序,比照本國籍學生,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二、護照及一年以上居留證明文件。
  3. 實習生及經航政機關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實習經歷,應依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接受訓練,並經簽署海勤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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