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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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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訓練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其船上教學訓練期間之海勤資歷,准予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2. 2.外國籍學生申請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資格與程序,比照本國籍學生,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二、護照及一年以上居留證明文件。
  3. 3.實習生及經航政機關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實習經歷,應依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接受訓練,並經簽署海勤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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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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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74-3 條規定:「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7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