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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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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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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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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但縱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船舶運送業者得限制其搭乘。
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
攜帶
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中,違者船舶運送業者得拒絕其登船。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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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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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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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籌設許可及登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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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船舶購建及出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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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營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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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運價表申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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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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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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