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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應於領取許可證時,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為營運資金千分之四。
  3. 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政機關換發、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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