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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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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運送應於領取許可證時,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 2.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領取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為營運資金千分之四。
  3. 3.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政機關換發、補發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船舶運送業應依以下規定繳納許可證費,不同類型的航線有不同的費用。船舶運送業者營運國際航線的許可證費為新台幣三萬六千元,營運國內航線的許可證費為新台幣一萬八千元。如果事業者從營運國內航線改變為國際航線,則需額外增加新台幣一萬八千元的許可證費。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的營運資金千分之四。另外,如果需要變更許可證上的登記事項並申請換領許可證,則需繳納換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7條所訂定的繳納許可證費規定是確保船舶運送業者在申請和變更許可證時支付適當的費用,以維持良好的運送業務秩序。這項規定可以防止業者滥用許可證,並確保許可證的正確使用。 參考資料: 根據我所擁有的法規資料,我無法找到與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7條具體相關的航案例。因此,我無法舉例說明此條規定的具體適用情況。

  • 名詞
  • 可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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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船舶運送業應於領取許可證時,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