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所經營之集運費率及向託運人或受貨人所收之手續費、服務費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