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定許可證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九百元。 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本規則所定許可證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九百元。 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