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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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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許可證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九百元。 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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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名詞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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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本規則所定許可證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