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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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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條,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這意味著在命名公司時,需避免與其他海運相關業務的名稱重複。舉例來說,假設一間公司想要在中文及英文名稱中使用"運送"這個詞彙,就需要確保這個名稱不與已存在的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這確保了公司名稱的獨特性,以避免混淆或誤導消費者。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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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