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根據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條,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的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這意味著在命名公司時,需避免與其他海運相關業務的名稱重複。舉例來說,假設一間公司想要在中文及英文名稱中使用"運送"這個詞彙,就需要確保這個名稱不與已存在的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這確保了公司名稱的獨特性,以避免混淆或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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