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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10 條

適用本規則之船舶,應依其計劃載運附表一所列化學品之危險性,採左列之一種設計標準: 一、第一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常嚴重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出。 二、第二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重大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出。 三、第三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足夠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適度之防護,以提高在受損情況下之殘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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