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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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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供排洩殘留物之水下排洩口,應位於貨物區域內必部彎曲處附近,其佈置應能避免殘留物與水之混合液經由船舶之海水吸入口再吸入船內,亦不致排洩超過船舶之界層。當排洩之方向係與船殼板垂直時,該排洩口末端之最小直徑應依左列公式求之: D=QD/5L 公式中:D:為排洩口之最小直徑,其單位為公尺。 L:為自前垂標至排洩口之距離,其單位為公尺。 為經由該排洩口船舶可能排洩殘留物與水混合液之最大排洩率,其單位為每小時立方公尺。
  2. 2.當排洩之方向與船殼板成一角度時,前項公式中之QD應以其與船殼板垂直方向之分量修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其主要針對供排洩殘留物之水下排洩口進行規定,其中強調排洩口應位於貨物區域內必部彎曲處附近,並且排洩口末端的尺寸應根據公式 D=QD/5L 而計算,其中D為排洩口的最小直徑,L為自前垂標至排洩口的距離,QD為經由該排洩口船舶可能排洩殘留物與水混合液之最大排洩率。 在針對第 28 條第 1 項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例說明相關法規的適用。例如,一艘化學品運輸船在排洩殘留物時,如果排洩口的直徑未根據上述公式計算而過大,可能導致不當的排洩,影響海洋環境。 對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28 條第 2 項,則針對排洩口方向與船殼板成一角度時的排洩情況進行修正。雖然在這個條款中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公式,但是可以預期這樣的情況下,排洩口的設計和使用會有特定的限制和要求。 然而,由於我們無法查看具體的法規文件,並不具體了解最新修訂的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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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28 條規定:「供排洩殘留物之水下排洩口,應位於貨物區域內必部彎曲處附近,其佈置應能避免殘留物與水之混合液經由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