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其主要針對供排洩殘留物之水下排洩口進行規定,其中強調排洩口應位於貨物區域內必部彎曲處附近,並且排洩口末端的尺寸應根據公式 D=QD/5L 而計算,其中D為排洩口的最小直徑,L為自前垂標至排洩口的距離,QD為經由該排洩口船舶可能排洩殘留物與水混合液之最大排洩率。 在針對第 28 條第 1 項的規定,我們可以舉例說明相關法規的適用。例如,一艘化學品運輸船在排洩殘留物時,如果排洩口的直徑未根據上述公式計算而過大,可能導致不當的排洩,影響海洋環境。 對於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28 條第 2 項,則針對排洩口方向與船殼板成一角度時的排洩情況進行修正。雖然在這個條款中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公式,但是可以預期這樣的情況下,排洩口的設計和使用會有特定的限制和要求。 然而,由於我們無法查看具體的法規文件,並不具體了解最新修訂的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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