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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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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艙櫃依規定為惰性法或充熱法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注入排洩貨艙櫃惰氣之適當供應裝置,不論惰氣係由岸或船上供應,船上仍應備有足夠之惰氣以於航行中補充正常之損失。 二、船上之惰氣系統,在圍蔽系統內應隨時保持於錶壓力○.○七巴以上。但該系統不應使貨艙櫃之壓力昇高超過該艙櫃減壓閥所設定之壓力。 三、如係採用充熱法,其充墊用媒體之供應裝置,亦應符合前兩款之規定。 四、應有設施以偵測液面上空門內所含之氣熱,確能保持在規定狀況。 五、可燃性貨物抈用惰性法或充熱法或兩者之合併裝置,於注入惰性媒體等,應使靜電之產生減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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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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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40 條規定:「貨艙櫃依規定為惰性法或充熱法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注入排洩貨艙櫃惰氣之適當供應裝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