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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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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之電力裝置應符合左列之一般規定: 一、應將可燃性化學品失火與爆炸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 二、電力裝置與配線,除為操作所必需,並符合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外,不應裝置於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危險位置。 三、電力設備通常所用之材料易為特定之貨物所損者,在選用導體、絕體、金屬零件等時,應特別考慮及材料之特性,必要時應將此等組件予以保護防止與揮發氣體等接觸。 四、依本節規定准許裝置於危險位置之電力設備應經認可,並經證明可在有關之可燃大氣中操作使用者。 五、獨立型櫃應予電接地於船體,所有之貨物管路及軟管接頭之密合墊片亦應予電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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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45 條規定:「化學液體船之電力裝置應符合左列之一般規定: 一、應將可燃性化學品失火與爆炸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