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化學液體船除總噸位在二千以上者,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龍頭、水龍帶及機艙空間滅火裝置除仍應適用貨船之有關規定外,其貨泵室與貨物區域之滅火裝置,並應分別符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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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液體船除總噸位在二千以上者,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龍頭、水龍帶及機艙空間滅火裝置除仍應適用貨船之有關規定外,其貨泵室與貨物區域之滅火裝置,並應分別符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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